(2017)粤0303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某尹某犯侵占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刑初1448号自诉人杨某。自诉人于2017年7月6日以被控告人尹某犯侵占罪,向本院提起控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认为尹某犯侵占罪,但自诉人并未提供能证明尹某犯侵占罪的证据。对此,本院已在审查起诉材料时,告知自诉人不符合受理条件并说服其撤回起诉,但自诉人仍坚持提起自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杨启林的刑事自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 玲审判员 李 凌审判员 喻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利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