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5民初6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重庆鑫都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雪松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鑫都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雪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6584号原告:重庆鑫都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绿竹路68号2号商业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92252657H。法定代表人:张佳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海,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雪松,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强,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鑫都汇酒���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雪松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鑫都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鑫都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鑫都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68元,减半收取计4034元,由原告重庆鑫都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