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0民初4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孙志红与孙永成、李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红,孙永成,李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0民初408号之二原告孙志红。委托代理人孙国霞。被告孙永成。被告李燕。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大江。原告孙志红与被告孙永成、李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冀0630民初408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本案已撤诉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孙永成名下的、位于涞源县花园区某楼X单元XXX室(房权证XXX**号)楼房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孙志红名下的、共有人孙国霞的位于涞源县某小区二期X号楼X单元XXX室(房权证XXX**号,面积114.37㎡)楼房一套的查封。审判员 王 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柴辉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