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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曙光、张煜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曙光,张煜,王玉武,郏兆立,王永清,浙江省义乌市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1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曙光,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煜,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武,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郏兆立,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清,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启林,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军,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浙江省义乌市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住所地利辛县五一广场东侧。法定代表人:朱剑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启林,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军,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曙光、张煜因与上诉人王玉武、郏兆立、王永清,原审第三人浙江省义乌市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一初字第4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玉武于2017年7月7日通过邮寄方式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玉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玉武撤回上诉。审 判 长  王文伟审 判 员  刘秋菊代理审判员  李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