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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6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荣县观山镇但三装饰部与赵军才、邹金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县观山镇但三装饰部,赵军才,邹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6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荣县观山镇但三装饰部,经营场所荣县观山镇街道。经营者:但国权,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赵军才,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邹金花,女,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荣县观山镇但三装饰部与赵军才、邹金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军才所有的川C×号十通牌重型自卸货车、川A×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现申请执行人荣县观山镇但三装饰部与被执行人赵军才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荣县观山镇但三装饰部书面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7)川0321执6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赵军才所有的川C×号十通牌重型自卸货车、川A×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但崇军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