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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9执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张春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张春森,廖晓,温州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9执15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城北路78号。法定代表人:钱克标,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志安,系该支行职工,住泰顺县。被执行人:张春森,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廖晓女,女,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执行人:温州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区金都花园5幢05-0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329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春森、廖晓女、温州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张春森、廖晓女、温州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作出(2016)浙0329执1592-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张春森、廖晓女名下的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新城鸿发香江花园5幢1104室房产(登记证明号:温预泰顺字第2095005271),并委托相关部门评估。本院于2017年06月19日10时至2017年06月20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竞拍人苏恩光(男,汉族,1979年9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洋溪乡洋边村,公民身份证号码:)、张晓叶(女,汉族,1981年6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三魁洋边村上洋,公民身份证号码:)于2017年06月20日10时15分以最高价105万元人民币竞得该房产,并已缴清房屋拍卖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春森、廖晓女名下的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新城鸿发香江花园5幢1104室房产(登记证明号:温预泰顺字第2095005271)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二、原登记于被执行人张春森、廖晓女名下上述房产归买受人苏恩光(男,汉族,1979年9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洋溪乡洋边村,公民身份证号码:)、张晓叶(女,汉族,1981年6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三魁洋边村上洋,公民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相应的其他权利由买受人苏恩光、张晓叶享有,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苏恩光、张晓叶时起转移。三、买受人苏恩光、张晓叶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所需费用均由买受人苏恩光、张晓叶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卫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彩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