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耿小琴与伍金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小琴,伍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161号申请执行人耿小琴,女,汉族,1979年1月6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伍金华,男,汉族,1979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354号,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小琴与被执行人伍金华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于2017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伍金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执行中,本院赴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等处查询被执行人伍金华的房屋、车辆、证券、银行等信息,未有结果。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本院认为,本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新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沈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德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