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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0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邓超群与白焕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超群,白焕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576号原告:邓超群,女,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白焕伦,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超群与被告白焕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超群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