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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4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彬与唐孝明、李安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彬,唐孝明,李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4执10号申请执行人刘彬,女,羌族,生于1970年6月23日,四川省松潘县人,现住四川省松潘县。被执行人唐孝明,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26日,四川省松潘县人,现住四川省松潘县。被执行人李安清,女,汉族,生于1977年5月22日,四川省安县人,现住四川省安县。刘彬申请执行唐孝明、李安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日作出裁定提取被执行人李安清存款13183.1元并冻结被执行人唐孝明、李安清其余开设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唐孝明、李安清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潘县人民法院(2016)川3224民初29号民事调解书中刘彬要求唐孝明、李安清给付柴油款剩余171114.9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旦真王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