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与江西恒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曾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江西恒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曾敏军,江西恒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153号之一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568号红谷凯旋1号商住楼及商业七(一)商铺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98877148J。负责人:焦晓华,系该支行行长。被告:江西恒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8014室,组织机构代码:05881424-2。法定代表人:曾敏军。被告:曾敏军,男,1978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江西恒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505室,组织机构代码:56869035-8。法定代表人:雷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诉被告江西恒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曾敏军、江西恒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44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8443元,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1721.5元,退回原告16721.5元。审 判 长 周 俊人民陪审员 何志勇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国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