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朱红良与郧县伟丰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红良,郧县伟丰汽车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496号申请执行人:朱红良,男,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朝阳,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郧县伟丰汽车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原种场。组织机构代码:682673754。法定代表人:谈伟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茂,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朱红良与被执行人郧县伟丰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16)苏0291民初6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郧县伟丰汽车内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该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郧县伟丰汽车内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郧县伟丰汽车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324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