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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3执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宪英与李海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宪英,李海洋,翟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3执保24号申请人王宪英,女,地址:二道江区交行家属楼被申请人李海洋,男,地址:二道江区东华吕益信门市房被申请人翟秀花,女,地址:二道江区个益信门市房申请人王宪英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海洋、翟秀花的价值316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自有房屋〔吉房权证通字第FQ0002xx**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王宪英的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海洋、翟秀花的价值3.2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王宪英所有的吉房权证通字第FQ0002xx**号房屋产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伟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路诗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