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3执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宪英与李海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宪英,李海洋,翟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3执保24号申请人王宪英,女,地址:二道江区交行家属楼被申请人李海洋,男,地址:二道江区东华吕益信门市房被申请人翟秀花,女,地址:二道江区个益信门市房申请人王宪英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海洋、翟秀花的价值316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自有房屋〔吉房权证通字第FQ0002xx**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王宪英的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海洋、翟秀花的价值3.2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王宪英所有的吉房权证通字第FQ0002xx**号房屋产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伟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路诗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