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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太仓勤丰塑业有限公司与安徽中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勤丰塑业有限公司,安徽中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376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勤丰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东亭路北1号,组织机构代码71321877-1。法定代表人陆继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丹婷,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中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经济开发区金牛西路,组织机构代码06520249-8。法定代表人马艳兵。太仓勤丰塑业有限公司与安徽中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5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安徽中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太仓勤丰塑业有限公司货款2028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6714.7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25日,从2016年3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该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442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6112元,由被告安徽中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安徽中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太仓勤丰塑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15636.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存款等财产情况,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安徽中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四辆车辆已多家法院查封,名下位于安徽省郎溪县经济开发区金牛西路88号房产(均已设定抵押),本院已经轮候查封,除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考虑被执行人房地产设定抵押查封情况及本案标的情况,暂不要求对查封房产进行处置,除此未查询到相关财产信息,尚未执行到位215636.7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除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的房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的抵押房产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澄审判员  XX审判员  钱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