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原告权新法与被告权且栓、权淑娥、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某某,权某某A,权某某B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1261号原告:权某甲,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被告:权某乙,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系原告长子。被告:权某丙,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系原告长女。原告权某甲与被告权某乙、权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权某某于2017年7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权某某的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新法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权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彦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 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