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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葛修能诉卿皇伟、吴兴清、卿宰惠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2384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修能,卿皇伟,吴兴清,卿宰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2384号原告:葛修能,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隆昌市。被告:卿皇伟,男,195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隆昌市人,现住新疆五家渠市。被告:吴兴清,女,195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隆昌市人,现住新疆五家渠市。被告:卿宰惠,女,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隆昌市人,现住新疆五家渠市。原告葛修能与被告卿皇伟、吴兴清、卿宰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葛修能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修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修能撤诉。案件受理费38元、保全费520元,合计558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章)书记员  李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