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廖文华与黄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文华,黄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1717号原告:廖文华男,199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黄兵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原告廖文华与被告黄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廖文华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廖文华以被告黄兵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廖文华负担。审 判 员 温云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