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关于郭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364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男性,成年,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张某,男性,成年,住汝州市。案由:附带民事赔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申请人撤回申请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3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洪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鹏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