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宋文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刑初549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文超,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5月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由柘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7)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文超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建兵、路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文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4月下旬的一天早上6时许,被告人宋文超窜至柘城县城关镇锦鸡桥西侧,趁被害人霍某不备之际,将其挂在门口的一只棕色画眉鸟盗走,经鉴定被盗画眉鸟价值120元,鸟笼价值56元。2、2017年4月25日7时许,被告人宋文超窜至在柘城县城关镇谷水西路34号门前,趁被害人乔某不备之际,将其挂在门前树上的一只棕色画眉鸟盗走,经鉴定被盗画眉鸟价值120元,鸟笼价值56元。3、2017年4月26日7时许,在柘城县城关镇中原西路第一实验小学对面,被告人宋文超窜至柘城县城关镇中原西路第一实验小学对面,趁周围无人之际,顺手牵羊将被害人陈某挂在门口树上的红色画眉鸟盗走,经鉴定被盗画眉鸟价值200元,鸟笼价值120元,布罩价值48元。4、2017年4月30日7时许,被告人宋文超窜至柘城县城关镇民主大街与谷水路交叉口,趁周围无人之际,顺手牵羊将被害人康某挂在其家门前的一只八哥鸟盗走,经鉴定被盗八哥鸟价值80元,鸟笼价值18元。5、2017年5月6日7时许,被告人宋文超窜至柘城县城关镇春水路与黄山路交叉口东50米“路永生麻辣面”饭店门口,趁被害人杜某不备之际,将其挂在门前的棕色画眉鸟盗走,经鉴定被盗画眉鸟价值120元,鸟笼价值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文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乔某、霍某、陈某、康某、杜某陈述,证人安某1、安某2、刘某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文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文超犯有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文超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部分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文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