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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与张永刚、许玉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张永刚,许玉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3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驻所地:蒲城县东风路1号。被执行人:张永刚,男,汉族,1987年11月01日出生,住蒲城县兴镇兴隆村四组。被执行人:许玉灵,女,汉族,1991年0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茴村乡张大楼村许庄西组150号。系被告张永刚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526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清偿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永刚、许玉灵银行存款621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款支付案款、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成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文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