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5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鲁德恩与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鲁庄村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德恩,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鲁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401号原告:鲁德恩,男,1950年7月8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鲁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鲁庄村。法定代表人:鲁秀银,村主任。原告鲁德恩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鲁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鲁庄村委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德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恢复原告房屋及院落等地上物的原状或者为原告置换补偿同等面积的宅基地524.93平方米(即后院约227.07平方米,房屋144.54平方米,南场153.32平方米)。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土生土长的××镇××村人,原告父亲鲁××于1966年去世,原告于1971年外出务工。原告父亲遗留的宅基地上的祖宅及其他地上物因年久失修只剩下院落围墙和房屋框架。2002年,被告进行旧村改造,拆旧村建新村,凡是在旧村有房屋和院落的村民按规定一律重新分配宅基地建新房。当时被告并未通知原告,擅自将原告的院落及房屋拆除,将所有地上物推平,但是并没有分配给原告宅基地。2003年,村里乡亲告知原告,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此事,至今未得到任何补偿。原告合法的继承权被被告侵犯,故此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所发生的争议涉及村民委员会收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鲁德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