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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4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伟、陈旭、马超与丛文滋、陈文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陈旭,马超,丛文滋,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4执427号申请执行人陈伟,男,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居民,住饶河镇。申请执行人陈旭,男,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居民,住小南河村。申请执行人马超,男,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居民,住小南河村。被执行人丛文滋,男,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陈文,男,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陈伟、陈旭、马超与丛文滋、陈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黑0524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伟、陈旭、马超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524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申请恢复对该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佳升审判员  李建勋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冠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