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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5民督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黑龙江甘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藤本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决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黑龙江甘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本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225民督152号申请人黑龙江甘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滕本科,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申请人黑龙江甘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黑龙江甘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4日在申请人处贷款140000.00元,2016年11月20日到期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多次催收至今未还,现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贷款本金140000.00元,利息22322.65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21日),合计162322.6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滕本科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黑龙江甘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40000.00元,利息22322.65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21日)。支付令申请费10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春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