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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青源与骆国富、牟运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源,骆国富,牟运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203号之一(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青源,男,汉族,1972年9月2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骆国富,男,汉族,1962年7月22日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牟运会,女,汉族,1971年2月4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执行青源与骆国富、牟运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法将被执行人骆国富、牟运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牟运会、骆国富的财产情况。现发现被执行人牟运会、骆国富名下有六套房产,但有抵押贷款,且正在由其他法院进行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其他法院处置完毕后申请参与分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生权审判员  姜朝勇审判员  杨明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家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