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8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陆军与韩忠海、崔战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军,韩忠海,崔战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8民初957号原告:陆军。被告:韩忠海。被告:崔战龙。原告陆军与被告韩忠海、崔战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陆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军以另行起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2450元,减半收取6225元,由原告陆军负担。审 判 长 洪曙光人民陪审员 郑日强人民陪审员 骆宝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君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