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1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谢配莲与南通日友时装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配莲,南通日友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1执972号申请执行人:谢配莲,女,汉族,1962年4月20日出生,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南通日友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外环北路155号朝南,组织机构代码74312615-7。法定代表人:潘俊。本院在执行谢配莲与南通日友时装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611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南通日友时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谢配莲社会保险费59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南通日友时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谢配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本次执行,本院依法对南通诚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茂公司”)、南通日友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友公司”)、南通太子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子公司”)三家关联公司的人员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该三家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潘俊于2015年12月举家下落不明,其个人及其控制的该三家关联公司对外负有大量到期债务未能清偿,已涉及多起诉讼及执行案件。其中潘俊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通缉追逃,但尚未缉拿归案。该三家关联公司混同尚存的少量银行存款、机器设备、办公电器、布匹服装及名下车辆等资产已由本院于2015年12月在(2015)港民诉保字第00005号案中全部予以了诉前财产保全。前述被保全的主要财产已在谢配莲与诚茂公司、陆丽莉等6人与日友公司、张颖等3人与太子公司、许小燕等62人与日友公司、孙红玲等13人与太子公司(2016)苏0611执85、86、87、88、90号劳动争议五案中,经司法评估、拍卖、变卖、抵偿进行了执行处置,具体处置结果如下:1.(2016)苏0611执85号执行案扣划诚茂公司银行存款48755元;(2016)苏0611执86号执行案扣划日友公司银行存款9970元(9614元+356元);合计扣划银行存款58725元。2.通过司法网络拍卖诚茂公司、日友公司、太子公司混同共有的机器设备部分财产,获拍卖款204021元。3.通过司法网络拍卖诚茂公司、日友公司、太子公司混同共有的布匹、服装部分财产,因流拍按流拍价393053元抵偿诚茂公司、日友公司、太子公司对内全部员工劳动债权。4.通过司法网络拍卖诚茂公司、日友公司、太子公司混同共有的电器、办公设备部分财产,因流拍按流拍价分别进行变卖获款81785元。5.通过司法网络拍卖诚茂公司名下苏F×××××(雅阁牌)轿车获拍卖款35700元、太子公司名下苏F×××××(奥迪牌)轿车获拍卖款81500元、苏F×××××(依维柯牌)箱式货车获拍卖款30000元;日友公司名下苏F×××××(桑塔纳牌)轿车获拍卖款25800元。前述合计获得拍卖款173000元。上述1、2、4、5项现款合计517531元,扣除上述财产处置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合计38869元(其中支付江苏振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费8950元、支付南通日报社拍卖公告费1000元、支付南通正平旧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费8750元、贴补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办事处保管损失20169元),余款478662元可供分配。除以上已处置财产外,诚茂公司名下苏F×××××牌号、日友公司名下苏F×××××牌号轿车尚在拍卖、变卖处置过程当中。除诚茂公司名下苏F×××××牌号、苏F×××××牌号轿车,太子公司名下苏F×××××牌号、苏F×××××牌号、苏F×××××牌号轿车已登记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外,未发现诚茂公司、日友公司、太子公司名下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谢配莲申请执行的本案标的,现金分配加实物抵偿已执行到位2271元,未执行到位3669元。本院向谢配莲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谢配莲,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南通日友时装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谢配莲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2016)苏0611执85、86、87、88、90号劳动争议五案中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控回执,相关财产处置文件,谈话笔录、调查笔录,分配领款单、清偿明细表等材料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谢配莲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谢配莲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南通日友时装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本次执行中,案涉诚茂公司、日友公司、太子公司三家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潘俊举家下落不明,且潘俊仍在刑事追逃当中;该三家公司目前经营处于失控状态,且对外负有多笔到期债务未能履行。除已发现并已处置或正在处置当中、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的可供执行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谢配莲尚未清偿到位的剩余债权,在本案未能发现且谢配莲亦未能提供除上述财产之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谢配莲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明智审判员 张善华审判员 孙兴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