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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刘凤云与刘晓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凤云,刘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财保37号申请人:刘凤云,女,汉族,现住吉林省乾安县。被申请人:刘晓辉,男,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人刘凤云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晓辉名下小型轿车车籍。同时担保人李海杰、胡龙付自愿以其名下车辆①担保人李海杰名下小型普通客车,②担保人胡龙付名下轻型普通货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凤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晓辉名下小型轿车车籍。二、查封担保人李海杰名下小型普通客车车籍。三、查封担保人胡龙付名下轻型普通货车车籍。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申请人刘凤云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定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