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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志德申请执行谢招生、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志德,谢招生,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476号申请执行人南志德,男,195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宝塔区李渠镇阳山村村民,现住宝塔区黄蒿洼麻塔村。被执行人谢招生,男,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宝塔区李渠镇张庄村村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高丽,男,196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宝塔区李渠镇张庄村村民,现住该村。南志德与谢招生、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字4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4日以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4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