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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公茂萍、韩孝伟等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等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茂萍,韩孝伟,韩帮,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东港分局,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大曲河村村民委员会,XX云,韩敬策,魏本钊,魏玉京,魏燕,魏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1行初9号原告公茂萍,女,195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沂水县高庄镇中心小学退休教师,住沂水县。原告韩孝伟,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系公茂萍长子。原告韩帮,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系公茂萍次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明亮,山东华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中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00422267-1。法定代表人刘祥龙,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东港分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兴海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00422193-5。法定代表人金为福,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保,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东港分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世杰,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大曲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大曲河村。法定代表人韩玉德,主任。第三人XX云,女,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榛子埠村村民,住。第三人韩敬策,男,194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大曲河村村民,住。韩敬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辉,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魏本钊,男,194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第三人魏玉京,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日照市东港区奎山街道魏家庄村居民,住。第三人魏燕,女,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日照市东港区奎山街道魏家庄村居民,住。第三人魏金红,女,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公茂萍、韩孝伟、韩帮诉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东港分局、第三人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大曲河村村民委员会、XX云、韩敬册、魏本钊、魏玉京、魏燕、魏金红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公茂萍、韩孝伟、韩帮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公茂萍、韩孝伟、韩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茂萍、韩孝伟、韩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公茂萍、韩孝伟、韩帮负担。审 判 长  刘玉玉人民陪审员  焦光军人民陪审员  吕象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