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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6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习球、刘梦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习球,刘梦飞,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6执543号申请执行人:周习球,男,1981年11月3日生,汉族,至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刘梦飞,男,199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李斌,男,1990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26民初29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应尽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义务。因该债务发生在被执行人刘梦飞及其配偶蔡美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梦飞的配偶蔡美红在邮政储蓄银行宿松县支行的存款2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家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