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武夷山市顺旺建村商行、陈庆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夷山市顺旺建村商行,陈庆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2执227号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市顺旺建村商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明旺,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站前大道南侧绿缘小区C幢112店,身份证号码352103197209092531)。被执行人陈庆礼,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农民,住武夷山市,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2民初112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为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应予强制扣划。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庆礼在中国农业银行武夷山支行星村分理处62×××73账户上的存款22796元(含本案诉讼费180元,执行费236元)至本院账户。(收款单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账号:35×××0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坤明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