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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查刚与夏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258号申请执行人:查刚,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夏潇,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424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查刚申请执行夏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案外人张富尚欠被执行人夏潇购房余款人民币3万元,案外人张富已将此款汇至本院账户。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夏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2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张贵生审判员  刘维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