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民初4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8民初4619号原告: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586号(永川干部学院教学综合楼215室),组织机构代码55405155-5。法定代表人:李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友燕,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赵伟,男,196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福公司)与被告赵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友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的物业服务费2931元及违约金。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收取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日,原告接手为永川区东科兰乔圣菲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从2015年8月起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经催收未果。赵伟未提供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西路415号房屋的业主,其住房建筑面积为133.25平方米。2015年7月26日,永川区东科兰乔圣菲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委托服务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止。合同约定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10元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被告自2015年8月开始未缴纳物业服务费,截止2017年3月,累计拖欠物业服务费2931元。本院认为,被告应当足额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被告拒缴物业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2931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所主张违约金,双方没有形成书面合同予以约定,且原告也放弃该诉讼请求故不予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赵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93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瑞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