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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8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卓贝木业经营部与范方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卓贝木业经营部,范方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8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卓贝木业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街道东明装饰城A230号。经营者:陈义现,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天,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咏梅,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范方新,男,197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卓贝木业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范方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已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591执8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福禄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