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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6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陆敏芳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鲁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敏芳,鲁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64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敏芳,女,195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帅,上海沪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伟,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鞍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地福建省福州市。负责人:王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嘉萃,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陆敏芳因与被上诉人鲁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13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陆敏芳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陆敏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敏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上诉人陆敏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曹丽审 判 长  张晔军审 判 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韬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