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6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明帝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明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6刑初627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明帝。2014年1月2日,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5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盗窃行为于2017年2月23日被抓获,次日因吸食毒品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盗窃行为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林明帝在海口市龙华区滨贸路文华菜市场南门电动车停放点,将被害人江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当天13时许,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海口市秀英区书场村XX号出租屋内将林明帝抓获,并从现场缴获林明帝盗窃所得的黑色爱玛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78元)。破案后,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明帝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幅度内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明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林明帝曾因故意犯罪被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明帝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明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明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符殷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胡 程书 记 员 杨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