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7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鞠锡强与刘伟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锡强,刘伟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564号原告:鞠锡强,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被告:刘伟先,男,年龄不详,住黄岛区。原告鞠锡强与被告刘伟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锡强撤回对被告刘伟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