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5民初3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天津天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运玉杨、王英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天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运玉杨,王英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3752号原告:天津天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吴路4号。法定代表人:张桂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颖,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存亮,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运玉杨,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王英生,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党员,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天津天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运玉扬、王英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天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天津天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升霞审 判 员  刘 辉人民陪审员  张少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善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