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王某1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金溪县秀谷镇。被执行人王某,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秀谷镇。被执行人王某1,女,199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金溪县秀谷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王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王某1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查封了两被执行人共有的在秀谷镇金灿豪门19栋B单元601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201600654,面积170.2m2),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两被执行人的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两被执行人共有的在秀谷镇金灿豪门19栋B单元601室(产权证号201600654,面积170.2m2)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付全球审判员 王爱平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