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金城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金城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2881号原告陈某某,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安宁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金城支行,住所地兰州市。负责人:盛晓玲。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金城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30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华岗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宋萍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