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滕德平与胡强、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德平,胡强,方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672号原告:滕德平,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胡强,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方平,女,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了原告滕德平诉被告胡强、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7月14日原告滕德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德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滕德平自行承担。审判员 朱品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