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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滕德平与胡强、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德平,胡强,方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672号原告:滕德平,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胡强,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方平,女,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了原告滕德平诉被告胡强、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7月14日原告滕德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德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滕德平自行承担。审判员  朱品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