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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8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与郭奋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郭奋强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8民初1637号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958号。法定代表人:黄立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忍,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艳,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郭奋强,男,汉族,1960年4月29日出生,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奋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