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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3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丁名星与纪明春、胡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名星,纪明春,胡威,付加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114号原告:丁名星,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兴,永城市第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纪明春,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被告:胡威,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齐,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加鹏,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名星与被告纪明春、胡威、付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名星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名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名星撤回起诉。审判员  任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