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3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丁名星与纪明春、胡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名星,纪明春,胡威,付加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114号原告:丁名星,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兴,永城市第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纪明春,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被告:胡威,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齐,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加鹏,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名星与被告纪明春、胡威、付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名星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名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名星撤回起诉。审判员 任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