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3民初3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韩传旺与王好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传旺,王好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民初3232号原告:韩传旺,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好忠,男,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原告韩传旺与被告王好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传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传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韩传旺负担。审 判 长 王延峰代理审判员 尹新琼人民陪审员 吕银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紫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