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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7民终7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晓聪与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周宣廷及彭好武、孙立坚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晓聪,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周宣廷,彭好武,孙立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7民终710号之一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晓聪(曾用名陈小聪),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臻,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路56号北京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李传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文,北京天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宣廷,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荣,海南至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彭好武,男。原审第三人:孙立坚,男。上诉人陈晓聪因与被上诉人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建工公司)、周宣廷及原审第三人彭好武、孙立坚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撤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确认陈晓聪于2004年9月11日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是否合法有效,是判断陈晓聪是否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基础,即审理陈晓聪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以确定陈晓聪对涉案土地享有使用权为前提。因此,陈晓聪在一审时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当与撤销之诉一并审理,一审法院未予审理,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临高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撤字第1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临高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晓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霞审 判 员  赖永驰审 判 员  梁晶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 秀书 记 员  霍秋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