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2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财与朱彦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财,朱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82执96号申请执行人:刘财,男,甘肃省永昌县人,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朱彦红,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申请执行人刘财与被执行人朱彦红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甘0982民初93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刘财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10655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彦红仅执行48169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证券,有车辆、房屋但不宜执行,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双方对下剩58385元达成2017年8月15日前执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能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栗飞宇审 判 员 龚天恩代理审判员 韩秀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