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1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正萍与蒋兴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萍,蒋兴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1执134号申请执行人李正萍,女,住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宁洱镇。被执行人蒋兴良,男,现住玉溪市。关于李正萍申请执行蒋兴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的(2016)云08民终6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蒋兴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正萍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兴良赔偿申请人李正萍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等共计267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蒋兴良主动赔偿了医疗费等267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8民终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艾小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