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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曲玉昌与李广义、宋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玉昌,李广义,宋俊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416号原告:曲玉昌,男,汉族,1957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李广义,男,汉族,1973年3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宋俊梅,女,汉族,1973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告曲玉昌与被告李广义、宋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原告曲玉昌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玉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玉昌撤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曲玉昌负担。审判员  方林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