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曲玉昌与李广义、宋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玉昌,李广义,宋俊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416号原告:曲玉昌,男,汉族,1957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李广义,男,汉族,1973年3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宋俊梅,女,汉族,1973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告曲玉昌与被告李广义、宋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原告曲玉昌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玉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玉昌撤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曲玉昌负担。审判员 方林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