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421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某诉齐某、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齐某,施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辽1421民初315号原告:高某。被告:齐某。被告:施某。原告高某诉被告齐某、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高某于2017年7月14日以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齐某、施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齐某、施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邮寄送达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单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