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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刘志春与厦门三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春,厦门三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2732号原告:刘志春,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厦门三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法定代表人:李文元,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山,该公司员工。原告刘志春与被告厦门三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2017年7月14日,刘志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志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刘志春负担。审判员  蔡芳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