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30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胡文菊与朱志刚、河南龙潭河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菊,朱志刚,河南龙潭河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491号原告:胡文菊,女,1965年11月2日生,汉族。被告:朱志刚,男,1978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被告:河南龙潭河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志刚,任经理职务。原告胡文菊与被告朱志刚、河南龙潭河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文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文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胡文菊负担。审判长  陈新奇审判员  徐明明审判员  刘兴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帅 搜索“”